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股东质询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22〕70号),就公司公告拟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事项,相关制度中是否设置压力测试条款、财务公司相关财务指标是否符合即将生效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规要求存在疑问,并提出问题与建议。现就《股东质询建议函》所提问题及建议回复如下:
一、公司相关制度中是否设置了压力测试条款
公告显示,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2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风险处置预案》),但《风险处置预案》中未提及公司如何确保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具体措施。参考一些上市公司如亿利洁能、长江通信等披露的《关于在财务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均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若公司有类似的压力测试制度,请详细披露相关压力测试条款,若没有,建议公司说明为确保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答复:
(一)公司已通过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业务的资金风险
1.成立风险处置机构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总监任工作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
工作小组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根据财务公司按时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风险监测。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多渠道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2.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
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1)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2)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风险处置程序
(1)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①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②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③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④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⑤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⑥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⑦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⑧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2)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3)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①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②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③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④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⑤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二)公司将进一步修订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增加如下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1.指派内部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督,以确保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
2.不定期的全额或者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3.定期取得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4.密切关注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
二、建议公司结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规补充披露财务公司相关指标
2022年10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规,新规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指标进行了调整,增加规定了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等要求。虽然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披露了《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但该报告只笼统披露了财务公司各项风险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未一一对照说明财务公司的相关指标是否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规中设置的指标要求。考虑到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即将失效,新规将于2022年11月13日生效,且公司将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建议公司结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规补充披露财务公司相关监管指标。
答复:
银保监会于2022年10月13日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规,公司认真学习新规内容。新规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4.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6.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9.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10.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11.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规要求,公司及时与财务公司联系,就上述相关监管指标进行逐一计算,现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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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述对照,财务公司各项指标均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规中设置的指标要求。
公司将在以后年度披露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时完整披露上述监管指标。
特此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4日
本文出处:http://www.kangyangtong.net/news/2905.html
本文标题: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建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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